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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张家港弘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受理郭振会诉你单位张家港弘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劳人仲案字〔2021〕第1013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张家港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50号(新门牌160号),杨舍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